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36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5〕670号)
吴伟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新的〈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建议(第2025369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宝贵意见,这对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促进作用。公益林是根据生态保护需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森林,一般其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允许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以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增强生态保护功能。目前,国家林草局现行有效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明确,可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等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实施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因此,林权权利人目前可以依照如上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开展公益林更新改造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2015年10月15日,原自治区林业厅印发《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发〔2015〕13号),对林地保护等级不高的人工纯林更新改造进行规范。经过5-7年时间,公益林中的人工纯林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调整。2023年,我局组织各市县对落实《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发〔2015〕13号)的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进行了评估,反馈基本按照林权权利人诉求对人工纯林公益林进行了树种结构调整。2024年,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已多次征求意见,目前尚未印发。鉴于此,我局已于同年启动《广西公益林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将依照国家管理办法要求对自治区级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经营管理,从而推动公益林事业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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