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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394号提案的答复

2024-08-27 15:3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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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

十三次会议第20240394提案答复

桂林函2024866

冯亮委员

提出的《关于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西是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林下空间充裕、资源丰富、生态良好,非常适合发展林下经济。2011年,广西提前一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活林业生产力、破解林业生产周期长与林农靠山吃山难的重要突破口,努力走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新路。截至2023年底,全区林下经济经营和利用林地面积达7079万亩,产值达1348亿元,居全国第3位,仅次于浙江、江西;全区现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1个,广西林下经济示范县5个,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26个,与林下经济相关的自治区现代产业示范园区15个,涉及林下种植的自治区中药材示范基地31个、定制药园”20个;林下经济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45家,林下经济知名品牌达到192个;林下经济发展惠及林农近1200万人、促进林农人均增收超过3600元。当前我区林下经济产业发展仍存在明显的短板和不足,地方重视不够产业链条不长融资渠道单一科技创新滞后市场意识不强政策支撑薄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林下经济、推动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林下经济,加快打造万亿林业产业,建设现代林业强区,我局将认真采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一、关于优化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局相继印发了《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十四五”林下经济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也印发了涉及林下经济产业的规划、方案及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广西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布局,强化引领林下经济向特色化、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推动我区林下经济扩面提质增效,2024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联合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扩大产业发展规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增强产业发展动力、夯实产业发展保障大板块共二十三条具体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广西自然条件优越、林下空间充裕、生态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良好的优势和潜力。

二、关于推动产业升级

2021年以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先后投入800万元支持融安、凤山、西林三县创建广西中药材示范县,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加工,推动林下中药材产业转型升级;自治区林业局先后安排1010万元支持融水、兴安、资源、防城、金秀等五县区创建广西林下经济示范县,大力推动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特色优势林下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医药局联合我局等部门遴选建设涉及林下中药材种植的自治区中药材示范基地、“定制药园”51,进一步推动林下中药材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林业+中医药”全产业链融合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林下经济,我局将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建立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对入选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等,在资金、政策上分级分类予以重点支持;二是联合自治区商务厅指导支持龙头企业、有关协会推进“桂”系列林下产品品牌创建,拓宽“桂字号”林下产品销售渠道,展销推介宣传林下经济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林下经济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双百双新”“千企技改”“专精特新”等项目平台,支持林下经济加工产业发展。

三、关于加大资金投入

2021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安排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补助1.04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补助资金安排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补助超过6000万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要求,我局将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的协同合作,鼓励和指导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积极储备林下经济产业项目,争取纳入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产业储备清单,获得衔接资金支持。同时,我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市与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林下经济产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能力,优化“桂惠贷”贴息政策,降低林下经济产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我局也将积极对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协调对口资金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创建工作。

四、关于完善用地政策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以下简称“用地标准”),切实保障林下经济经营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我局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相关用地标准,目前还在不断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加以完善阶段。此外,我局将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用地政策,细化有关审批标准。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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