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511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小雪代表提出了关于建立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2024511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漓江流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动态调整成果的批复》(桂林发〔2024〕1号)数据统计,桂林市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1294.3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090.43万亩,自治区级公益林203.90万亩。2019年以来,自治区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桂林市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管护工作。2019年至2023年,自治区累计筹措下达桂林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含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和自然保护区权属集体公益林提标部分)12.45亿元,其中:2019年2.02亿元,2020年2.39亿元,2021年2.67亿元,2022年2.70亿元,2023年2.67亿元。
二、关于提高漓江流域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主要由中央确定,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助标准低问题,近年来,我局多次专题向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公益林补偿标准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偏低、林农生活困难等问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2004年的5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0元/亩·年;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2004年的5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6元/亩·年。权属国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由2016年的8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0元/亩·年;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由2016年的15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6元/亩·年。2017年开始,自治区提高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2017年与2018年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2019年为21元/亩·年,2020年为土山27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自2021年开始为土山36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向国家呼吁,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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