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42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俊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矿山用地用林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收费机制的建议(第2024426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用林收费情况
目前涉及我局用林收费的主要为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税〔2022〕32号)精神,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并按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情况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后,自治区集中20%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在全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8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市(地)专项安排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有明确的文件依据与收费标准,不存在同一地块重复收费问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及返还较好地促进了我区森林资源保护,有助于调控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伐,为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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