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19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3〕760号
班华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广西龙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优化调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西龙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龙滩保护区)位于河池市天峨县辖区内,于1982年建立,由2002年被明确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布柳河和穿洞河两处自然保护区整合而成,总面积42848.4公顷。2001年龙滩水电站开工建设,因龙滩保护区成立时间较早,为妥善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维护库区社会稳定,部分库区移民被后靠安置进入龙滩保护区范围,并在龙滩保护区范围大量种植用材林,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提高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建议
自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生态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从2015年5元/亩/年提高到目前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16元/亩/年。为缓解自然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我区自2019年起,着力提高自然保护区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021年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山补偿标准提高到36元/亩/年,石山补偿标准提高到22元/亩/年。据统计,2021-2023年共安排龙滩保护区权属集体和个人生态公益林提标补助资金1806.69万元。
由于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广、基数大,综合考虑目前自治区财政承受能力,短期内无法提高到230元/亩/年的标准。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加强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和争取支持,积极推动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助标准,逐步缩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与商品林经营收益的差距。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内人工用材林采伐问题”建议
2019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201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自然保护区内人工林问题,我区多次向国家层面报告。一是积极争取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人工林采伐政策支持,尤其在国家层面出台《自然保护地法》、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过程中,努力推动自然保护区内林木采伐管理规定调整;二是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人工林赎买试点工作,为全区开展自然保护区内人工林赎买打下基础。下一步,对因不符合国家调整规则而无法调出龙滩保护区范围的人工林,自治区林业局将指导河池市和天峨县做好广西龙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人工林赎买的前期工作,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龙滩保护区开展人工林赎买。
四、关于“协调国家林草局加快审批龙滩保护区整合优化预案。”建议
2023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家林草局报送《广西自然保护地整改优化方案》。该方案把龙滩保护区符合国家调整规则的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拟调出总面积11890公顷,调出区域主要涉及基本农田、村庄、人工林等,其中调出的集体人工林为10185.8公顷。下一步,自治区林业局将及时和国家林草局沟通汇报,加快推进广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成果报批落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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