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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2020年12月备案●简版)

2021-02-08 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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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2020年12月备案●简版) 
序号权力
分类
权力清单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1行政强制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资源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设定依据《森林法》更新调整。
    2.名称调整。名称由“代为补种树木”调整为“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2行政强制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动植物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植物检疫机构防治检疫站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实施主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调整为“植物检疫机构”。
4行政强制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防治检疫站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依法新增。
5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林场种苗处、种苗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6行政强制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林场种苗处、种苗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7行政强制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且逾期不拆除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荒漠草原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行政强制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荒漠草原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行政强制扣留非法运输、携带、销售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动植物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有权扣留非法运输、携带、销售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行政强制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工具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动植物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1行政强制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资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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