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调整
(2020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权责清单事项个别不合理问题,我局再次统一梳理调整权责清单。其中,拟取消“木材运输证核发”等16项,拟调整“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等8项(其中事项合并6项),拟不列入权责清单3项,具体调整事项及理由详见附件1。此外,对以森林法为设定依据的权力事项统一更新了设定依据。
调整后,我局权责清单拟保留行政权力事项共235项,其中:行政许可42项(含受委托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59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16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后清单已向自治区党委编办备案。
附件1
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拟调整事项
2019年版权责清单内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理由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取消。 |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森林法》,该项许可相关规定已取消。 | 已在梳理市县乡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8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使层级由自治区级调整为县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故将行使层级调整为“县级”,列入林业部门市县乡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不列入自治区林业局权责清单。 | |
14 | 行政许可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 | 取消。 |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森林法》,该项许可相关规定已取消。 | 已在梳理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于2020年7月6日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15 | 行政许可 |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初审 | 取消。 |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森林法》,该项许可相关规定已取消。 | 已在梳理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于2020年7月6日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17 | 行政许可 |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该3项合并到“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2019年版权责清单第16项)中实施,原分行业命名的许可取消。 | 机构改革后划转我局事项,事项名称来源于政务一体化平台国家目录,鉴于该3项许可与“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实施内容相一致,故建议合并实施。 | |
18 | 行政许可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
19 | 行政许可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
2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 该3项合并为“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机构改革后划转我局事项,事项名称来源于政务一体化平台国家目录,鉴于机构改革后自然保护区统一由林业部门管理,故将该3项许可合并为“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原分行业命名的许可取消。 | |
22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
23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进入原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
26 | 行政许可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权力类型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事项属于核准事项,是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 已在梳理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于2020年7月6日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27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取消。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相关许可,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只是其中一个程序,并非独立的许可。 | 已在梳理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于2020年7月6日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46 | 行政许可 | 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该事项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清单梳理标准,不列入部门权责清单。 | |
47 | 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取消。 | 该许可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而《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 已在梳理行业行政许可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于2020年7月6日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核。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核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该事项为政府部门内部事项,故不列入权责清单。 | |
60 | 行政检查 |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 取消。 |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新《森林法》,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取消,该项检查不再实施。 | 已在梳理市县乡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时建议取消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65 | 行政检查 | 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 取消。 | 该项合并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中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77 | 行政检查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检查验收类活动可不单独作为行政检查列入,且我区几乎没有营利性治沙活动,故建议不列入权责清单。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78 | 行政强制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取消。 | 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该条设定依据已不存在。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80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 取消。 | 与新《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一致,执行新《森林法》规定。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规定,该项处罚不再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规定,该项处罚不再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规定,该项处罚不再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规定,该项处罚不再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规定,该项处罚不再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取消。 | 与新《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一致,执行新《森林法》规定。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砍伐天然林木烧炭的处罚 | 取消。 | 新《森林法》生效实施后,该项无法对应实施。 | 已在林业部门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删除该项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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