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278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林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湿地
保护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桂林发〔20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北部湾办、海洋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湿地保护政治自觉
湿地资源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会议、视察工作中对湿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依法保护湿地资源,不断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湿地资源保护实效体现“两个维护”。
二、积极落实规划目标任务
各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各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主要任务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密切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快编制市、县两级规划
《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快编制市、县两级湿地保护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目标任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市级湿地保护规划要于2024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县级湿地保护规划要于2024年10月底前报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2月2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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