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公 告
(2021年第5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对我局2020年5月16日以前核发的以食用为主的涉及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及对应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如有用于药用、科研、观赏及种源保存的陆生野生动物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按现行规定重新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蛙类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依法按照畜禽或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规定执行;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向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清单
2.注销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清单
2021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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