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086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落实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林财发〔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落实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林财发〔2023〕1号
各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你们的2023年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为做好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专门安排用于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的资金,是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组成部分。请各单位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尽快落实项目资金。
二、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备案制度。因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并指导好有关国有林场结合前期项目库申报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2023年2月12日前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
四、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五、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3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黄名能,0771—6783963;
许俊文,0771—6783951。
附件:2023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补助资金分配表
2023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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