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340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1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林规发〔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林规发〔2022〕1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近期,我局在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已失效,不符合延期条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规范》的要求,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提供工期延期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依据上述有关延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须严格审核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时间,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二、督促已取得使用林地批复的项目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用地单位或个人已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进行摸排梳理,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推进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延期手续。
三、重新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已失效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要求,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的,如项目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当按原审批范围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重新审批的项目按“XXXX项目(重报)”项目名称进行命名,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公示情况说明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等材料需增加“重新报批的缘由”相关内容,其余内容按原批复材料进行准备。
项目建设范围存在变更的,须重新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后方可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022年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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