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7317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林产发〔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森林
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桂林产发〔2022〕3号
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来宾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我局制定的《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遴选办法》,选定全州大碧头森林康养基地、玉林大容山森林康养基地、南丹县丹炉山森林康养基地、来宾大岭瑶天下森林康养基地等4个单位为第二批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是推动森林康养基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森林康养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出试点成效,为推进全区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我局印发的《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桂林办产字〔2020〕9号)和《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指南》(附件1)、《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验收细则》(附件2),制定试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2022年度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局产业处备案。
三、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情况
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期为两年(2022—2023年),试点单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进度情况报送我局。第二批试点将于2023年9月进行预验收。
四、加强检查与指导
各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试点单位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我局也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试点单位未能按方案实施、无法达到试点预期效果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1.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指南
2.森林康养基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验收细则
2022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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