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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23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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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各银保监分局、直属监管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储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信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市(县)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创新优化我区林权融资机制,创新开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有效盘活农村资源,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

广西监管局                    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激活沉睡资产,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一种创新型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是指国有、集体、个人公益林(含天然商品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或停伐后,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质权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益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公益林管理政策,并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并同意质押的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或林地承包合同等合法权属证明,且其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区划为公益林,享有财政补助资金收益权的企(事)业法人、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法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核准,并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二)信用良好,具有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在申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公益林补偿性收益入账的唯一账户;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已在申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公益林补偿性收益入账的唯一账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形成书面决议。补偿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但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公益林,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还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第八条以国有单位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须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贷款方式。贷款方式主要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反担保质押贷款等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成立村级收益权质押担保基金,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等贷款对象提供信用增级,优化贷款配置,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条贷款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和公益林管护合同。

(三)近3年已获得公益林补偿金收入账单或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四)承诺书。

承诺内容:(1)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仅在贷款银行办理质押、不能重复质押给第三方;(2)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冻结公益林补偿金及其账户,不变更公益林相关补偿补助账户;(3)在质押担保期内,若发生已质押补偿收益权的公益林地被征占用或调整为非公益林地、出质人不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情形,导致补偿收益不可持续的,借款人应在不晚于获知相关批文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质权人,并及时协商办理补充还款来源和追加担保资产或及时清偿协议。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的书面印证材料。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申贷材料。

第十一条需开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持申请书、法人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近3年获得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银行账单或个人银行存折,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公益林补偿对象、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编号、公益林面积和近3年补偿金额、备注等。

第十二条签订质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经审核认定无误后,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出质人获取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持续年限及金额合理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20倍。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贷款应用于公益林管护、林业生产经营、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林业产业融合及其它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业。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持续年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用于森林资源培育、管护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等相关贷款,贷款期限应与农、林业生长周期相适应。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借款期限、借款人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利率定价。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以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及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期限较长的,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积极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办理质押的登记机构,质押登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变更登记。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的,还要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质押备案。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在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备案信息库,内部实现质押登记备案信息与林权流转、公益林管理机构的共享,外部实现质押登记备案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互通。防止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将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公益林流转给第三方、重复质押登记、调整区划或被征占用等情况;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受理出质人关于变更公益林补偿金收入账户的申请。

第五章 质押担保财产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必须忠实履行公益林保护职责,不得进行重复质押担保;若已明确补偿收益权被质押担保的公益林将发生征占用或调整为非公益林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及备案报送。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林业政策及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经营管理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的,质权人应当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质押登记,解除质押关系,并归还质押担保财产。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或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情形,借款人、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议以质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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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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