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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林规〔2019〕6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9-12-31 18: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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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林规〔2019〕6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

2. 某某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管护协议(参考模板)

3. 生态护林员日常巡护记录本(参考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2月30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者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与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简称各有关县)。县(市、区)自筹安排资金购买劳务的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实行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报酬发放和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出,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各有关县可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补助县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督促指导市县扶贫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八条  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县选聘和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审核和综合汇总工作,并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抽查复核。

第九条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并上报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态护林员选聘方案、管护标准、管理与考核相关办法,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做好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续聘),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生态管护劳务协议,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人事、培训、监督、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乡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精准落地。备选对象户籍所在地属于第二条所指的各相关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当地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以达到“聘用一人护林,带动一户脱贫”。

(二)坚持自愿公正。尊重贫困人口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三)坚持稳定持续。保持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稳定性,对符合条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续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乡镇管理机构)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如本村管护面积达不到要求,可就近跨村管护。

第十二条选聘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

(二)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年龄要求在18—60岁之间,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可以对已聘生态护林员中60周岁以上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续聘,且由乡镇人民政府从严掌握人数。

(四)常住当地,有相应的森林资源巡护时间保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的、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  选择生态护林员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力较少或虽有劳动力但就业途径较少的家庭。

(二)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退伍军人家庭。

(三)已列入选聘当年或次年脱贫计划的贫困村、贫困户的贫困人口。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

第十四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林业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监督机关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对于居住位置较偏僻、交通不便、零星分布的贫困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关人员向其进行宣传。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经行政村两委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林业站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稳定性和岗位适应程度。考察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考察结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并可吸收部分县级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制订评分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可按1:1.5的人数比例(不足1人,按1人算),建立生态护林员候选信息库。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评定结果和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并对张榜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将通过的名单提交县级扶贫部门审核身份,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等,并上报县级林业、扶贫部门备案存档。生态护林员聘用名单逐级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及自治区林业局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对已报名但未获聘用的或已聘用但核实身份有误而解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面积、工作职责、巡护次数、时间要求、协议期限、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进退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工作周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生态护林员因健康、外出打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触犯法律等,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原因,及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委和本人。同时,应在5天内,在生态护林员候选信息库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七)项程序择优补聘,并在补聘完成后5天内,将结果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对于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聘(已解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对管护责任区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责任区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和上报。

第二十条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松树死亡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二十四条   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五条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五章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的业务归口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无内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的,则由内设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队伍的业务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管理层级。各县应建立健全县(大队)、乡镇(中队)、村委(小队)三级管理层级,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实行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村屯内生态护林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村屯(小组)层级,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综合能力较强的生态护林员担任小组长。

第二十八条  畅通信息渠道。各县应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报告制度,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等手段,掌握生态护林员队伍最新动态、上岗履责等情况,定期通报信息,传达工作部署要求。

第二十九条  配备统一标识。各县应统一生态护林员巡护服装(含鞋)、臂章、工作牌。生态护林员巡护时,应着巡护服装、臂章,佩戴工作牌。

第三十条  统一出勤频次。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次数不得少于3 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各县可要求生态护林员适当增加巡护次数,延长巡护时间。

第三十一条  规范巡护记录。各县统一印制生态护林员巡护记录本,巡护记录本应重点反映出勤记录、巡护结果,留有证明人签字栏目(证明人由村委干部签字),尽量采用“文字+图案”等直观形象、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还可在巡护记录本后附印林业相关法规条款、森林草原防火业务知识、病虫害防治业务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健全监督方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村两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情况、生态护林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调研、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县,视情况采取全区通报、责令整改或调减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业务、安全生产等培训。

第三十四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办法应包括巡护制度、考勤制度、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奖惩等内容。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两委开展,考核结果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按季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年度考核挂钩。

    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与续聘工作挂钩。

第三十五条  规范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县乡两级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生态护林员信息,利用“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做到生态护林员信息微机化管理。生态护林员要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员分别建档。

第三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态护林员管护区森林资源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以及贫困户户籍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

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员,最低为3000元/员。原则上,选聘生态护林员,4人以上户(含4人)劳务补助标准为100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1000亩;3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为75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750亩;2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为50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500亩;但1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400亩;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每月巡护次数、每次巡护工时随劳务补助标准下调而相应调减,具体面积、次数、工时由各县根据管护难度等现实因素合理确定。深度、极度贫困县的村内森林资源较少的,资源管护面积可相应下浮10%和20%。原则上各县人(员)均管护面积不能低于500亩。

第三十七条  补助发放与考核挂钩。各项目县可将管护劳务补助80%按月发放,剩余20%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发放。

第三十八条管护劳务补助一律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位。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扬:

(一)认真履行劳务管护协议,工作负责,年度考核优秀的。

(二)及时制止管护区内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伐、野外违法用火、破坏林业设施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报告管护区内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为侦破林业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做出重大贡献的。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生态护林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对工作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者,可向上级林业部门逐级申报,由自治区林业局通报表扬。受通报表扬的生态护林员,下一年度申报林业政策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资金奖励。通报表扬,记入生态护林员档案。

第四十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一)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伐等破坏森林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的。

(二)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火情火灾不及时报告的,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管护责任区内发现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及松树死亡不及时报告的。

(四)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未及时制止、也不及时报告的。

(五)在有关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歪曲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六)监守自盗,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

(七)外出务工不履行管护职责的,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将管护职责转移给他人的,多次出现脱岗不履行职责的,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

以上情形如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受到批评教育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受到解聘处理的生态护林员,下一年度申报生态护林员资格不予聘用,申报林业政策补贴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相关处理结果,记入生态护林员档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2

请各项目县务必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使用,切忌照抄。

某某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管护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进行审核、考察、评定,并经公示后无异议,审批同意选聘乙方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并与乙方签订如下劳务管护协议:

一、管护期限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管护面积及范围

亩,位于 村 屯(组),采用林班小班号、附地形图等形式描述范围。

三、管护要求

(一)乙方对管护责任区每周巡护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二)……

与公告要求一致。

四、管护补助

与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五、乙方职责

(一) 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对管护责任区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责任区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和上报。

(四)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

(五)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松树死亡情况及时上报。

(六)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八) 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九)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结合本县、乡镇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六、甲方职责

(一)对乙方进行2次以上的培训,指导乙方掌握管护技能,能够履行职责。

(二)为乙方配备身份标识、巡护记录本(表)、服装、工具等。

(三)为乙方购买XX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四)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七、协议终止条款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生态护林员聘用资格,并停止发放乙方管护劳务补助。

(一)无故不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不及时汇报、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管护义务的。

……

结合退出机制及本县、乡镇具体要求补充完善。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二)本协议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冲突,以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例





生态护林员

日常巡护记录本




                          姓 名

              电 话:

                          所在村屯

                          管护范围:

                          管护面积:               亩

                          村监管人:

                          联系电话:

                          乡监管人:

              联系电话: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 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对管护责任区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责任区资源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草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和上报。

(四)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

(五)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松树死亡情况及时上报。

(六) 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八) 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九)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巡护记录本填写说明


一、生态护林员按每次巡护记录一次:填写时间、地点、天气和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问题,记录“正常”。发现问题,在相应问题上标注“√”,同时,报告相应监管单位。

二、巡护记录本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如实、认真填写。


日期


巡护开始和

结束时间


天气情况


巡护中是否有异常情况

火警火情和野外用火( )

发生病虫害( )

盗伐、滥伐( )






非法捕猎( )

非法占用林地( )

破坏林业设施( )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

巡护情况记录


证明人签字


日期


巡护开始和结束时间


天气情况


巡护中是否有异常情况

火警火情和野外用火( )

发生病虫害( )

盗伐、滥伐( )






非法捕猎( )

非法占用林地( )

破坏林业设施( )

其他破坏森林 资源行为 ( )

巡护情况记录


证明人签字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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