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
完成申请后可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十三条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木树兜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35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等级区划,实行分类管理和科学经营利用。
(一)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利用……
(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的公益林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三级保护。除一级、二级保护以外的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公益林,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增强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抚育采伐严禁生产规格材。
开始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预审
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及对材料进行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林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
审查
部门人员组织审查(限1个工作日)
公示
公示(依法不需要公示的除外)(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
单位负责人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1个工作日)
制证发证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是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二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可先行组织采伐,并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采伐作业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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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